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市场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职能转变协调办等部门和单位,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营商环境的定义。
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二、基本原则。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三、优化营商环境管理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主要内容。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7章72条,涵盖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营商环境建设的方方面面,对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涉及的各个领域都进行了制度化规范。
五、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1.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和审批,对确需保留的许可、证明等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凡要新设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审查论证和批准。
2.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持续放宽市场准入。
3.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和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公用企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评比认证和强制市场主体接受服务等,要依法追责。
六、促进公平公正监管。
1.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平等享受国家支持政策。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都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推行“互联网+监管”。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3.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
4.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
七、着力优化政务服务。
1.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
2.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为市场主体设置适应调整期。
3.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
4.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八、持续扩大对外开放。
1.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公平对待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促进外商投资。
2.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3.市场主体应当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守国际通行规则。
九、激发改革创新动力。
1.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
2.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3.改革措施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优化营商环境是法治竞争力的量化提升。只有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才能让企业发展“如鱼得水”。行政执法监督可适时适当地对不合规行为进行调整和规制,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消除风险于未然,更好推动经济社会在法治护航下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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